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保障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招标代理市场秩序,促进招标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我市修订了《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8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若干规则(试行)的通知》(闽建〔2017〕6号)等文件,《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榕政办〔2014〕31号,以下简称原《办法》)部分条款已不适合现行的招投标实际要求和监管需要,故对原《办法》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二、主要修订内容
本管理办法共分为五个部分,分别为总则、从业行为、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其中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决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已取消,删除原《办法》第一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中涉及招标代理资格内容。
2、删除原《办法》第三条和第二十条有关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心受市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实施监管的内容。
3、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若干规则(试行)的通知》(闽建〔2017〕6号),对原《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进行修订,取消持证上岗规定,并将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组成员要求调整为应包含项目负责人、招标文件编制人和一般工作人员,且项目组人数不得低于3人。
4、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的相关规定,,招标代理服务费标准已取消,将原《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二条中涉及招标代理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内容删除。
5、结合现行招投标报价分计算模式以及招标代理服务范围,将原《办法》第十二条中涉及项目工期、标底、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等不属于招标代理业务范畴的内容予以删除。
6、取消原《办法》第十七条涉及招标代理机构保存资料的强制性规定,并参考《招标代理服务规范》(GB/T 38357-2019)6.5.4有关“招标代理资料收集及移交”的规定,由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服务合同约定,做好资料移交和保存工作。
7、鉴于目前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已经取消,取消原《办法》第二十二条对从业人员涉及执业资格的考核。
8、删除原《办法》第二十六条涉及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统一按照《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办法》实行。
9、删除原《办法》第二十七条有关监察部门对招投标各方主体行为的监督检查内容。
10、删除原《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有关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考核和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的条款,按照《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办法》(闽建〔2020〕8号)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闽建筑函〔2018〕26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不在本《办法》中具体体现。
1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榕政办〔2014〕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