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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修订发布
发表时间:2023-09-27     阅读次数:     字体:【

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第 一 章 总则

第 一 条 为推进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服务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下称工程建设项目)造价咨询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下称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评价。

第三条 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造价咨询企业的造价咨询活动进行量化评分。

造价咨询企业按规定通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网址:zjt.fujian.gov.cn)登记企业基本信息。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价实施单位,是指省、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称省住建厅)是全省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的主管部门,制定评价标准,开发福建省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下称评价系统),发布信用评价结果,对全省信用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信用评价的事务性管理工作,委托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负责。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监管权限,负责本辖区内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五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实施评价,注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及时采集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信息,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信用评价方式和内容

第六条 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每年度评价一次。信用评价结果由评价系统在每1对造价咨询企业度已生效的信用信息和自动获取其他系统的信用信息量化评分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公示结束或异议处理完结后的5个工作日内公布。

第七条 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内容由起评分、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造价成果文件质量等5项内容组成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由上述5项内容采取加减累积分制计算,得分高于100分的,按100分计算;得分低于0分的,按0分计算。具体评价标准详见附1

第三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八条 业绩信息由评价系统自动获取福建省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信息登记系统记录的造价成果文件信息。

第九条 良好行为信息由评价系统自动获取相关系统登记的信息或按照组织、谁采集原则由评价实施单位负责采集。其中,良好行为信息涉及的事项由省级以上部门组织的,由省级评价实施单位采集。

第十条 设区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由设区市评价实施单位负责采集;省住建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由省级评价实施单位采集。

造价咨询企业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过程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造价咨询企业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登录评价系统如实填写,并上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详见附件2)和相关文书,报案件发生地的设区市评价实施单位审核。按时申报的,按规定的扣分值减半扣分执行;一经发现未按时申报的,由案件发生地的设区市评价实施单位在文书印发之日起两年内,直接采集并按规定的扣分值执行。

第十一条 造价成果文件质量信息由组织成果文件质量检查的评价实施单位采集。

第十二条 企业主动申报的不良信息,由评价实施单位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评价标准要求的,纳入评价系统公示。

第十三条 评价实施单位采集或审核的信用信息的公示期5个工作日,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

第四章 异议处理

第十四条 评价实施单位负责本单位公示的信用信息、信用评价结果异议处理,并建立健全处理机制。

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公示应当明确异议处理部门及其联系方式。

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单位或个人认为信用信息、信用评价结果有误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向评价实施单位提出异议。异议提出人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有效的联系方式、事实理由和证明材料。未提供证明材料的,评价实施单位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 评价实施单位原则上应当在收到异议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异议人。

异议处理涉及调整信用信息或信用评价结果的,处理意见应当提交评价实施单位负责人审签。评价实施单位根据处理意见在评价系统变更相关信用信息、信用评价结果,并备注变更理由,上传书面处理意见。

第五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 鼓励造价咨询委托方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择优选择信用好的造价咨询企业。

第十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差异化监管对于信用排名靠前的可免于作为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的对象,信用排名靠后的予以重点监管。

在各类评先评优活动中,将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 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评价系统上发布。需在其他媒介发布的,内容应当相同。

生效后的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任何人不得擅自更。任何经批准更改后的评价数据,不具有溯及力。

第十 信用评价相关资料由作出评价意见结论的评价实施单位保存,评价结果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电子数据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电子数据的储存介质按相关规定保管。

十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将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廉政风险防控手册,加强评价工作人员廉政教育,建立廉政风险防控制度。

评价工作人员在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中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评价实施单位收到评价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工作纪律投诉举报、信访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十一 住建厅对设区市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施监督,发现应予以评价而未评价、不按规定评价或处理异议的,责令评价实施单位(异议受理部门)限期改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2024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闽建筑〔201715号)同时废止。

附件:1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


附件1

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序号

评价项目

评价标准

评价方式

备注

1

起评分

1.1 起评分60

系统自动评价

2

业绩

(满分40分)

2.1 根据造价咨询企业上年度已登记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成果文件(投标报价除外),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Zi=×40

其中::指第造价咨询企业

Zi:指第造价咨询企业的业绩分(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数,第三位四舍五入,第四位及以后不计);

:指第造价咨询企业的业绩累计金额

:指业绩累计金额排前30家(第30家存在多家企业并列的,只计取1家列入计算)的平均值。

说明:1.业绩累计金额是指上年度已登记成果文件造价金额,根据咨询服务类别和项目投资类型分别乘以下列系数计算后的累计金额。

1)咨询服务类别:设计概算乘以系数0.5,工程造价鉴定乘以系数2.0,其他的均不乘系数。咨询服务类别分为设计概算编制(审核)、施工图预算(或招标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审核)、工程总承包模拟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审核)、竣工结算编制(审核)、过程结算、工程造价鉴定。

2)项目投资类型: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乘以系数1.5,非国有投资项目的不乘系数。

2.同一项目同一咨询服务类别的成果文件只允许计算一次。

3.企业未登记成果文件的,本项不得分;有登记成果文件但分数低于12分的,按12分计算。

4.工程建设项目以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项目报建模块登记的项目为准。

系统自动评价。

对接获取福建省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信息登记系统的造价成果文件信息,以登记日期作为计算时间。

3

良好行为

3.1定额编制(满分2分):

造价咨询企业参与设区市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定额(包括补充定额)、清单(包括计价计量规则)编制工作的每次1分。

由组织定额、清单编制工作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

以生效的公布文件为准。

3.2造价指标编制(满分1分):

造价咨询企业参与设区市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造价指标(包括技术经济指标分析)编制工作的每个项目加0.5分。

由组织工程造价指标编制工作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

以生效的公布文件为准。

3.3无偿技术服务(满分1分):

造价咨询企业无偿参与设区市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造价纠纷处理、工程造价鉴定等工作的,每次加1分。

由组织相应事项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准。

3.4造价人才队伍(满分2分):

造价咨询企业具有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每人加0.2分,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每人加0.1分。

系统自动评价。

对接获取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登记的有效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信息。

4

不良行为

4.1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建设项目造价咨询活动(含企业信息登记、咨询业务信息登记、人员执业注册)中

1.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每次扣5分;

2.受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理的,每次扣2分。

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由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作出的,设区市评价实施单位负责采集;由省住建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作出的,省级评价实施单位负责采集

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处理文书为准。

4.2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过程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每次扣20分。

由企业主动申报,未按时申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以司法机关判决文书为准。

5

造价成果文件质量

5.1根据被检查成果文件质量得分,按下列规定予以分:

70≤Q80,每份扣1分;

60≤Q70,每份扣2分;

40≤Q60,每份扣3分;

20≤Q40,每份扣4分;

0≤Q20 每份扣5

说明:

1. Q为每份造价成果文件的质量得分。

2. 工程总造价误差超过±3%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另按照4.1条款予以扣分。

3. 未被抽检到的造价咨询企业不扣分。

由组织成果文件质量检查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集

以生效的检查结果公布文件为准。

注:上述涉及的良好行为、不良行为、造价成果文件质量等评价事项,均为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发生


附件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

申报单位(公章): 申报日期:

申报信息全称

申报信息类别

£人民法院作出生效的判决信息

载明申报信息的文件名称及文号

载明申报信息的文件的发布主体

提供的

附件材料清单

需说明的情况

申报企业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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