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第 一 章 总则
第 一 条 为推进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服务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下称工程建设项目)造价咨询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下称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评价。
第三条 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造价咨询企业的造价咨询活动进行量化评分。
造价咨询企业按规定通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网址:zjt.fujian.gov.cn)登记企业基本信息。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价实施单位,是指省、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称省住建厅)是全省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的主管部门,制定评价标准,开发福建省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下称评价系统),发布信用评价结果,对全省信用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信用评价的事务性管理工作,委托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负责。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监管权限,负责本辖区内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五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实施评价,注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及时采集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信息,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信用评价方式和内容
第六条 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每年度评价一次。信用评价结果由评价系统在每年1月对造价咨询企业上年度已生效的信用信息和自动获取其他系统的信用信息量化评分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公示结束或异议处理完结后的5个工作日内公布。
第七条 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内容由起评分、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造价成果文件质量等5项内容组成。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由上述5项内容采取加减累积分制计算,得分高于100分的,按100分计算;得分低于0分的,按0分计算。具体评价标准详见附件1。
第三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八条 业绩信息由评价系统自动获取福建省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信息登记系统记录的造价成果文件信息。
第九条 良好行为信息由评价系统自动获取相关系统登记的信息或按照“谁组织、谁采集”原则由评价实施单位负责采集。其中,良好行为信息涉及的事项由省级以上部门组织的,由省级评价实施单位采集。
第十条 设区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由设区市评价实施单位负责采集;省住建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由省级评价实施单位采集。
造价咨询企业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过程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造价咨询企业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登录评价系统如实填写,并上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详见附件2)和相关文书,报案件发生地的设区市评价实施单位审核。按时申报的,按规定的扣分值减半扣分执行;一经发现未按时申报的,由案件发生地的设区市评价实施单位在文书印发之日起两年内,直接采集并按规定的扣分值执行。
第十一条 造价成果文件质量信息由组织成果文件质量检查的评价实施单位采集。
第十二条 企业主动申报的不良信息,由评价实施单位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评价标准要求的,纳入评价系统公示。
第十三条 评价实施单位采集或审核的信用信息的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
第四章 异议处理
第十四条 评价实施单位负责本单位公示的信用信息、信用评价结果异议处理,并建立健全处理机制。
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公示应当明确异议处理部门及其联系方式。
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单位或个人认为信用信息、信用评价结果有误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向评价实施单位提出异议。异议提出人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有效的联系方式、事实理由和证明材料。未提供证明材料的,评价实施单位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评价实施单位原则上应当在收到异议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异议人。
异议处理涉及调整信用信息或信用评价结果的,处理意见应当提交评价实施单位负责人审签。评价实施单位根据处理意见在评价系统变更相关信用信息、信用评价结果,并备注变更理由,上传书面处理意见。
第五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鼓励造价咨询委托方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择优选择信用好的造价咨询企业。
第十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差异化监管,对于信用排名靠前的可免于作为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的对象,信用排名靠后的予以重点监管。
在各类评先评优活动中,将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评价系统上发布。需在其他媒介发布的,内容应当相同。
生效后的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任何经批准更改后的评价数据,不具有溯及力。
第十九条 信用评价相关资料由作出评价意见结论的评价实施单位保存,评价结果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电子数据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电子数据的储存介质按相关规定保管。
第二十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将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廉政风险防控手册,加强评价工作人员廉政教育,建立廉政风险防控制度。
评价工作人员在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中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评价实施单位收到评价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工作纪律投诉举报、信访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十一条 省住建厅对设区市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施监督,发现应当予以评价而未评价、不按规定评价或处理异议的,责令评价实施单位(异议受理部门)限期改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闽建筑〔2017〕15号)同时废止。
附件:1.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